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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2017年10月自学考试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 2017-10-18 17:49:03 作者: qidaedu 来源: 中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查看: 1734

各位自考考生:
2017年10月广东省自学考试将于10月21-22日举行。为保障各位考生顺利应考,请大家注意以下事项:
一、考试时间
上午09:00—11:30,下午14:30—17:00;
二、考试地点
本次考试中山考区共设两个考点:
(1)中山市实验中学
地址:中山市东区东江路12号。
公交线路:考生可乘坐208路在“实验中学”站下车。
(2)中山市第一中学初中部
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文路68号。
公交线路:考生可乘坐013、213、216、 K15路公交在“市一中初中部”站下车。
以上公交线路均由公交咨询热线(0760-87330663)提供,如有变动请以公交公司最新路线为准。
请各位考生务必在考前一天了解清楚到考点的线路,考试当天提前出行,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免耽误考试。考试开考15分钟后,禁止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期间,要关注天气变化,防范可能出现的极端气象,保护自身人身安全。
三、考试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方能参加考试。请妥善保管好有关证件,如遗失准考证,请及时到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12号人才发展研究中心三楼305室)补办临时准考证,联系电话:0760-89989286。
2、考生在考试时,须使用2B铅笔和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请各位考生按要求携带符合规定的考试用笔赴考。
四、计算器使用要求
① 以下17 门课程不能使用任何型号的计算器

②其余有计算要求的课程,允许考生使用简单的、没有程序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五、诚信考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条款。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的;
(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本次考试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对其进行违规物品检查;实行全程视频监控,考试期间,网上监考员通过电子监控系统对考场实行“网上巡考”。请各位考生务必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诚信考试。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中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7年10月16日

